【退訂、沒收訂金說明】
(依據交通部觀光局「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」規定辦理,前述規定修正亦同步修正)
◎訂金扣款:
(一)住宿日前第14日前解約,退回訂金100%。
(二)住宿日前第10-13日前解約,退回訂金70%。
(三)住宿日前第7-9日前解約,退回訂金50%。
(四)住宿日前第4-6日前解約,退回訂金40%。
(五)住宿日前第2-3日前解約,退回訂金30%。
(六)住宿日前第1日前解約,退回訂金20%。
(七)住宿日當天解約,訂金全額沒收。
◎如遇天然災害(如颱風或聯外道路中斷,依政府相關機關公告為標準),需來電通知或傳真並填寫退款申請書,予以全額退訂。
◎旅客訂金展延之辦法:
(一)延期以六個月內入住為限(以電話通知之日期為計算標準),延期次數以2次為限。
(二)申請延期受上述契約之規範
(三)訂金既以延期處理,則不接受退款之要求;如未能於期限內依規定入住或露營,則視同放棄住房(營位)的權利,訂金沒收。
(四)退還訂金之旅客請下載(退訂金申請書),填寫完畢後,傳真至本場,約20個工作天匯入指定帳戶。
(五)預訂旅客進住當日如遇颱風、地震、農場氣候惡劣或農場對外道路不通等天然災害不可抗力之因素,可於事後五日內提出退訂申請,或來電告知服務人員保留延期使用。
(六)上述退訂申請只限退回原匯款人的金融存摺帳戶內,若旅客使用延期時,訂金延用為一年內保留。
(七)露營訂房或小木屋、涵管屋僅為預訂,為因應多數旅客之需求,本場對訂房或訂位保有最終調配權,避免營位逐日搬移,增加旅客之困擾。立即預約